一、试用期缩短的规定是什么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互相考核、增进了解的特殊阶段,这种考核与了解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对等的,因此试用期一经设立,非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能由任何一方随意延长或缩短。当然,对于试用期的延长,除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外,还需要符合法律关于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对于不满六个月雇佣期限的,不得设置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雇佣期限最长设置一个月的试用期;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雇佣期限最长可设置三个月试用期;三年以上的合同期可以约定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当然,以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设置期限还将有新的规定。
二、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责任
1、超过法定部分无效
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时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法定的试用期限后仍然维系劳动关系的,将被视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进入正式劳动合同期,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期的标准获得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不得按试用期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2、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试用期缩短的话是需要单位与职工之间进行一个协商的,并不可以随意缩短。以上这些就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