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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抗诉与二审抗诉有何区别?

2024-04-09 来源:钮旅网

1、抗诉对象不同。二审抗诉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再审抗诉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二、抗诉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效性作出判决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的有效性作出判决。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法院。

四、抗诉期限不同的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法律对再审抗诉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再审抗诉不会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停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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