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式合同是指制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所谓制式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
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拟定的合同就是非制式合同。
一、格式条款有哪些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加重购房者责任条款有效吗?
加重购房者责任条款如果属于格式条款,由出卖人预先拟定且不合理的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形式的不同。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区别如下: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具有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事先起草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仍由双方同意决定。格式合同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由一方事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