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主要特点是:(1)公开向公众发出并规定特定时期内的全部条款;(2)单方事先制定的条款;(3)无法协商的定型化条款;(4)制定方通常具有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5)在解释上,应按通常理解解释,对有争议的条款应不利于制定方,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
区别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拓展延伸
制式合同与非制式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的解析
制式合同与非制式合同在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制式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给他方,其条款和条件在多次使用中基本保持不变的合同形式。这种合同通常由强势一方主导,另一方在签署时有较少的议价权。非制式合同则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并制定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可根据双方需求进行灵活调整。制式合同适用范围广泛,常见于消费者合同、租赁合同等;非制式合同则更常见于商业合同、合伙协议等。了解这些差异对于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结语
制式合同与非制式合同在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制式合同通常由强势一方主导,另一方议价权较少;而非制式合同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并制定,灵活性更高。了解这些差异对于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各方权益,确保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