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不得编造、制作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当事人不得变更法医鉴定报告的内容未经许可,否则该法医鉴定证书将被视为无效。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向当事人和鉴定人协商一致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申请。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