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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罚金如何缴纳

2024-05-02 来源:钮旅网

法院判处罚金的缴纳方式如下:

1、限期一次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在刑事案件中被法院判决书罚金是必须缴纳的,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可由法院强制缴纳。

但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也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其中,附加刑可单独或独立适用。

综上所述,罚金的缴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缴纳,若无法缴纳罚金,又未与法院进行沟通的,可能会加收滞纳金。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两大类,主刑和附加刑,罚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可单独或独立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如果当事人不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会强制缴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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