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假货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倍至十倍;无违法所得,罚款五十万元以下;严重情节,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假货处罚的规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拓展延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举措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法律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举措。首先,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加大了对商家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此外,新举措还规定了消费者投诉与维权的渠道和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和有效的维权途径。通过这些新举措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公平、诚信和健康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举措。新修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大了对商家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和有效的维权途径。通过这些新举措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公平、诚信和健康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