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后可以作废,但是一般会做一份报告,报告详细列明开标、评标的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具体归纳如下: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具体分析上述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而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情形(即可以认定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可以作废吗
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可以作废,但需要分情况作废。1、如果是发票在作废之后才认证,那么这之后做进项转出,可能要收到处罚。这时候只能要求对方重新开发票,拿到发票后将原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退还给对方。在未收回全部的发票联次的时候就是不允许作废的了。2、如果增值税发票在作废之前认证了,应该就没办法作废了,想要作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人过世后合同可以作废吗
不可以作废,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
1、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3、形式有效。
如果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签字人过世合同也是有效的。
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即: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