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等。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注意: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造成的,且必须与第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代位权的取得须以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为前提。
一、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
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
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
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
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
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