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然采购人有责任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有权决定废标的主体必然是采购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然采购人有责任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有权决定废标的主体必然是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