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情形,视为中断参保。
这里所指的规定时间就是符合医保各类险种参保条件的3个月内。因此,无论是应保未保或者参保后忘记缴费,3个月都是医保中断影响的临界点。通俗地说,也可看作是医保中断影响的缓冲期,在3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了,从办理的次月起即可恢复待遇。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造成的后果除了中断期间医保待遇无法享受外,最大的影响就是重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需在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后才能恢复医保待遇,这6个月也就是我们说的等待期,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都不列入医保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