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自首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问:如果自首了怎么处理?答: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职务犯罪如何认定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事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职务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就是在职务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是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案例】刘某自2006年5月份至2010年11月份任某镇财政所长。2006年9月21日刘某利用管理该镇银行存款和现金的职务便利从其保管的单位公款中分三次共挪用2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此后一直未归还;2010年 5月30日又挪用 4万元借给亲戚赵某建个人住房使用。2010年9月市审计局到该县进行审计并抽中该镇重点审计。刘某担心挪用公款的事被查出来遂于同年9月14日、9月16日分布将自己挪用的20万元和赵某归还的4万元存到该镇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上。后审计局审计相关账目发现了刘某挪用公款的问题刘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县检察院自首交代了2010年5月份挪用公款4万元借给赵某建房并于同年9月16日归还的犯罪事实;在交代挪用20万买个人住房的犯罪事实时刘某称2006年9月21日挪用该笔公款并且当天就还上了。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在看守所接受讯问时刘某承认自己挪用20万元公款后就一直没有归还直到2010年9月14市审计局审计时才将该笔公款归还。【解析】刘某于2010年12月6日到该县检察院投案时交待的情况中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并于当天归还不能构成自首。该案中刘某属于自动投案但是其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是避重就轻的交代。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刘某在自首笔录中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行为不构成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符合下列标准认定构成自首:
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
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
自首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单位自首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既然刑法将上述人员的有关犯罪行为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其自动投案行为实质上也代表了单位。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从宽处罚。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4、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区别。 该内容由 贾彬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