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后在现场等候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逮捕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也属于自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