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及司法解释着重从两方面区分自动投案,一方面是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另一方面是虽发觉但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从实践中传唤的特点来讲,一般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才使用传晚,故多适用虽发觉但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方面。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传唤前当然未接受讯问,那么传唤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方面 传唤系刑事措施,但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传唤并非规定在其第六章强制措施范围内,而是规定在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内。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传唤与拘传的区别,拘传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手段,适用为经依法传唤拒不出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据此,传唤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故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