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海关是指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主要工作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一、关于遗失物的法条解释
本条是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许多立法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属于任何人之物,得为公众共同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二、准许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由什么部门征收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如果需要征收关税的,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纳税义务人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