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不可以随时被辞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条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试用期被辞退但不给工资,建议劳动者与单位沟通,如无效可咨询劳动纠纷律师,律师可以帮助劳动者了解诉求、进行沟通协商,并在需要时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期间可以随时被辞退吗
1、试用期期间不可以随时被辞退。
2、试用期内双方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只针对正式人员,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走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被辞退但不给工资怎么办
【风险提醒】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也是可能出现的情形,因部分劳动者社会经验不足,遇司不淑等,可能会遭遇试用期离职,用人单位却不给工资的情形。
【专家建议】发生劳动纠纷,第一时间与单位沟通,若沟通无效,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律师在此期间可以帮您:
1、准确全面地了解劳动者的诉求,形成有效的维权方案,以避免照本宣科走程序,达到事倍功半的惨象;
2、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因为劳动者势单力薄,且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舌战群儒快速应变,而律师则可弥补此缺陷;
3、如果需要走上诉讼的道路,更是可以在专业方面给予劳动者全力支持,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结语
专家建议: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但未获得工资时,应及时与单位沟通,并咨询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律师能够准确全面地了解劳动者的诉求,制定有效的维权方案,避免走程序而事倍功半。律师还能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在需要时提供全力支持,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在劳动纠纷中,专业律师的支持能够弥补劳动者势单力薄以及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