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设立了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