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债权人不可以自行处置,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可以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或处置质押物,如果对质押物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民间借贷关系中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
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
2、占管形态不同。
抵押无依旧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5、合同生效日不同。
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出质人有什么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o、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三、质押权抵押和质押扣押的区别
质押抵押和扣押的区别如下:
1、质押是指以动产、权利为质押物进行出质为债务进行担保;
2、抵押是指不动物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
3、扣押不属于担保的方式,是法律上的暂停对于事物或人的处置权或自由。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