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纪律。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特别要求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同时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角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步入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取保候审:(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2)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影响办理取保候审的因素(1)累犯;(2)有前科;
二、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批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侦查阶段,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法庭审理阶段,由法院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办理取保候审必须满足的法律要求在批准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