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育机构骗钱应立即报警追回赃款,犯罪所得应追缴;被培训机构骗培训贷款可报警处理或通过法律起诉;维权途径包括报案、向相关部门反应、曝光报道和法律起诉。
法律分析
一、被教育机构骗了钱怎么追回
教育机构骗了钱应立刻报警进行追回,警方破案追回赃款后,可以追回钱。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被培训机构骗了培训贷款第三方怎么处理
直接报警,涉嫌诈骗一切由司法机关去处理,或者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事实证明到法院去起诉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从而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1、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提供相关的证明,说明缘由经过,有助破案。
2、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这都是工商监管局监管力度不够,失职的表现。
3、通过当地电视媒体进行曝光报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4、直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起诉这家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从而来维护自身权益。
拓展延伸
追回被欺诈教育机构的资金损失
若您发现自己被欺诈的教育机构骗取了资金,追回损失是您的合法权益。首先,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如付款记录、合同等。然后,与当地执法部门联系,报案并提供证据。同时,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可能的追回方式包括起诉教育机构、要求退款或与相关机构协商解决。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耐心和坚持,但通过合法途径,您有望追回被骗的资金损失。请记住,法律是保护您的利益的工具,确保您采取正确的行动来追回您的资金。
结语
通过报警、寻求法律援助和与相关机构协商解决等方式,您可以维权追回被教育机构欺诈的资金损失。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当地执法部门合作,报案并提供证据是重要的一步。同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也是关键。坚持通过合法途径追回资金,您有望恢复被骗的损失。请记住,法律是保护您权益的工具,请确保采取正确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