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关于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因此,对网络赌博的赌资认定,应根据侦查人员扣押用于网络赌博的电子设备中,对该涉案人员用于赌博的网络平台进行数据提取及技术鉴定得出,储蓄帐户流水额不能反映赌博实际投入资金多少。以个人储蓄帐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作为认定赌资数额依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
一、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1.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情形: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如下: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处罚如下: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