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彩礼,最终却没有结婚,现在社会这种情况很常见。彩礼钱,再加上给付三金等相关习俗,对于一部分人来说,需要花费的金钱不是个小数目。如果没有结婚,可谓鸡飞蛋打,那么,彩礼和三金还能要回来吗?#彩礼#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简介
小李跟佳佳,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双方父母见面,商定了结婚相关的事宜。小李先后两次,分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佳佳转款20万元和5万元。之后两个人发生矛盾,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谈恋爱期间,两个人也没有同居共同生活。
现在小李要求佳佳返还作为彩礼的20万元、作为三金的5万元。但是,佳佳只认可20万元为彩礼,否认5万元为三金,不同意返还。
于是,小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佳佳:返还彩礼、三金、见面礼等费用合计261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佳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李238699.78元。
佳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返还金额为185603.28元。即,将婚车、婚戒、婚礼用品按照二手市值作价后双方各50%的比例分担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两个人因婚约关系产生问题,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如果需要返还,返还数额为多少?彩礼的范围如何认定?
律师分析
首先,在认定彩礼范围时,需要考量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财物价值大小的多少,也要遵循当地风俗,具有相当明显的习俗性。
其次,我国各地区的习俗均有不同,同时带有浓厚的地区特色,各地区只能遵循当地习俗。还有在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的小额财物往往只有示好的意思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只能认定为赠与,不能归为彩礼属性。
根据传统习俗,彩礼是以将来保证成就婚姻为目的的,是以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的。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那么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丧失了占有相关财产的合法依据。也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均是自由的;未能缔结婚姻的,也是自愿。按照约定习俗,结合社会习惯,本着公平原则处理涉及的财产纠纷问题。
双方当事人系自由恋爱,期间且并未共同生活,最终不能达成结婚目的的,为体现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同时兼顾男女双方的利益平衡,理应返还彩礼部分。若彩礼已经为共同生活而使用或者在举办婚礼时等情形下共同消费的,则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彩礼给付方难以要求返还。不应再计算损失要求双方彼此承担,只就双方约定的礼金部分支持予以返还。
因此,在认定返还价款时,仍需要具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哪些能够认定为彩礼部分,哪些是属于共同花费不再返还的等综合情况后来认定返还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四十三条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