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通过这个规定可以发现,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则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等行为产生的合法债务、企业设立费用、股东股金等,是由企业发起人承担这个责任的。也就是说这个债务转移成为企业发起人的债务,企业发起人作为债务主体承担返还义务。此时为法人未成立的时候债务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确认,如果法人成立了呢?责任该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如果法人成立,则该法律后果包括债务承担、物权归属等,有法人承继,即法人此时具有独立的财产和部分民事权利,可以成为法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