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监视居住可以在住处执行,对于无固定住处的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法律分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不能取保候审的,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拓展延伸
居住地监视措施是否适用于取保候审?
居住地监视措施在取保候审中的适用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居住地监视可以作为一种取保候审的措施,但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居住地监视是指被告人在特定居住地进行限制和监控,以确保其不会逃避审判。然而,这种措施的适用性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逃跑风险、犯罪嫌疑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会根据案情、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和证据来判断是否适用居住地监视措施。因此,并非所有取保候审的案件都会采用居住地监视措施,具体决定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
结语
居住地监视措施在取保候审中的适用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逃跑风险、犯罪嫌疑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用居住地监视措施。因此,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监视居住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