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在侦查和审判活动中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根据该规定,公司犯罪证据是否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才能排除,应取决于该证据是否被纳入审判程序中,并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主动收集。
如果该证据被纳入审判程序中,并由前述机关主动收集,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证据。但如果该证据未被纳入审判程序中,或者是由公司自己主动提供的证据,法院无需批准排除,公司可以直接提供其反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在侦查和审判活动中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