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目前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种,在我国的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共有40余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其涉及的罪种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以外的其他诸章。根据刑事立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刑法武器依法惩处了一大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对其依法适用了死刑。这对于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最大的遏制力 1、对已开始服终身监禁刑期的犯罪,就监狱大墙外面的世界而言,是被剥夺了犯罪能力,但完全留有在大墙内犯罪的能力,且这样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没有死刑,这些犯罪对进一步的惩罚的威吓具有免疫力。 可以找到旨在剥夺在监犯的相互伤害或伤害监管人员的几乎全部能力的方法,但是要达到这一点,监狱会不得不变得真正不人道。已决犯将永远被用铁链栓住或者被隔离,且从经济价值方面考虑,这是不现实的。 那么死刑便成为抑制那些已经正在服终身刑期的人进一步杀人的唯一威吓。 2、如果没有死刑,那些依照现行法律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尚未被捕的人便不再有顾虑,他们很可能进行进一步的犯罪。尤其是,他们会能够杀死执行逮捕的警官却不受惩罚,这无疑将刺激着他们谋杀试图逮捕他们的警官。当然死刑的存在并不能使这一情况消灭,但至少能将死刑犯从无期徒刑罪中分离出来,使已构成无期徒刑者受死刑之威吓,从而缩减这一危险群体的范围。 3、对于预期中的战时间谍或当存在一种政府被推翻的现实的危险、严重时刻的暴力革命者,如果终归可以被抑制,便只有死刑才可以遏制。因为他们相信:当他们一方获胜时,他们便会获释,他们可能甚至期待得到某种奖赏。在这一种严重的状态下,只有一种不可挽回的刑罚的威吓可以有效地遏制他们,不像监禁那样,死刑是不可能被撤消的,它可能使被期待的胜利来得太晚。 最经济的方法 废除死刑,将死刑以自由刑的方式替代,固然我们将得到可利用的廉价劳动力资源,但其代价是需给予这些已经身受最高的无可复加的刑罚的罪犯以相当范围的自由。由于其刑罚已无可复加,所以其行为已为我们法律难以掌控,其犯罪的可能性将为我们难以估量。我们必须对其实施更进一步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在监犯之间不会发生互相伤害或伤害监管人员更或越狱。这必然要求更加严格的隔离,严密的管控,且不考虑这些措施本身与人道主义之间的抵触,仅只这一系列设施的造价,以及监管人员的配置,无疑就必然是一笔不菲的财政预算。由此造成的社会经济压力又如何是这些为数无几的被胁迫劳动者所能弥补的呢而且,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假设当政者为你在建造这样一所监狱以保存那些罪大恶极者的生命与以同等树目的预算建造几所学校以保障那些急需知识的失学儿童有学可上之间,你会选择哪项。 杀死罪犯并非我们刑罚的目的,事实上在罪犯被判处死刑的那一刻,也就是其生命权利被宣告剥夺,公众集体将其抛弃之意志表达完毕之后,我们的目的也就完成了。至于死刑是否执行,什么时候执行、以什么方式来执行,以不再为公众中的绝大多数所关注了。如果保留其生命仍被视为一种人道的话,我也会希望尽可能不要执行,尽可能推延执行。但这些都必须以我们自身的经济基础为前提。由于我们没有经济实力为他们提供坚固耐牢、环境良好的“单人单间”,也很难以想象将这些“连死都不怕了”的诸位放在一起。甚或将他们与其他一些人放在一起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于是死刑的执行也便显得无耐而又不然。 由死缓制度给予的最后一次机会。 我国的死刑制度并非完全不给予被判死刑者改过自新的机会。由我国独创的死缓制度便给了这些被抛弃者或得新生的机会。两年的缓刑期间,对于那些真正有忏悔之意,或是那些基于对死亡恐惧而压制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来说,是唯一的自救机会。同时,如果在这等环境中,主观的恶性仍不收敛,其本身就无法说服该 罪犯者改过自新的意愿,且法律已经全然对其失去了效益。对于这种抛弃了道德和良善之心者来说,人道的最大让步也仅在于从“枪决”到“注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