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断言或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3、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必须保证健康;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