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定义货物的质量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参照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惯例来确认货物的质量。如果相关标准或惯例无法确认,货物应当符合一般商业品质要求。但如果买卖双方就货物的质量达成了默示的共识,那么货物的质量应当按照共识来确认。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八条:当买卖双方未就合同条款约定达成一致,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合同类型及合同目的等确定该约定。
2.《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买卖双方为确定合同条款约定标准或计价方法等基本条款而预留的时间到期时,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或者与交易有关的行业惯例确定。
3.《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中关于商品的质量标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符合与该商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二)符合与该商品有关的专门技术标准的;
(三)符合与该商品有关的通用标准及其它合同的要求的;
(四)符合可以普遍预期的质量要求的。
4.《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财产交付后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商品的通常标准确定质量标准的;
(二)如果没有通常标准的,按照适用的行业标准、标准样品、及时交付的相同等财产的质量等确定质量标准的;
(三)如果按照前两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可以普遍预期的质量要求确定质量标准的。
以上法律条款表明,当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质量达成明确约定时,应根据交易习惯、行业标准等因素确定货物的质量,如果无法确定则应该符合一般商业品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