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本身只是付款凭证,不具有合同效力。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书形式的合同在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也成立。
法律分析
一、发票具有合同效力吗
1、发票本身只是付款凭证,不具有合同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发票是付款凭证属于证据之一,不能单独和完全作为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专用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结语
发票是付款凭证,不具备合同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当是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形式。发票只是证据之一,不能单独作为合同存在。相比之下,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合同即成立。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并得到对方接受,合同同样成立。根据相关法律和约定,合同专用章在合同订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