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14天为产前护理假,84天为产后护理假。此外,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政策的,可以再享受80天的计划生育附加假期,合计最长可休178天产假。而具体在深圳市,《深圳市妇女就业与劳动保障条例》也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和计划生育附加假期合计最多不超过178天。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给予女职工相应的产假福利待遇。如果企业未按产假规定给予女职工福利,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女职工的权益,女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