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这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2. 必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则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例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条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综上所述欠银行多少钱都是不会被起诉坐牢的一般情况下欠钱只是属于民事纠纷是不会被起诉坐牢的但如果不履行法律的判决可以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这样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可以参照上方什么情况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