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治疗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伤情好就可以上班了。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如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如果确实有医院证明,停工留薪期最长可以达到12个月。如果没有,到期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条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其一次性残疾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依照其工伤等级)。如果达不到等级,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经济补偿金。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