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认定为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要满足自首的条件,才干认定为自首。
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建立条件
(1)主动投案。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于违法之后,被迫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操控之下,等候交代违法事实,并终究承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违法分子主动投案今后,只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才干足以证明其具有真挚悔罪的体现。所以,能否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建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则,特别自首的建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有必要是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儿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拘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现已人民法院判定,正在被执行所判惩罚的人。只要上述三种人,才干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有必要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有必要是自己现已施行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没有把握的违法事实;二是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过在违法性质或许罪名上与司法机关现已把握的罪过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没有把握同种类的罪过,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认定为自首的景象有哪些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3、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断定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目标: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担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