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对我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实施分档处罚: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1、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2、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设置繁忙路段标识,具体繁忙路段详见附件)、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二)、在下列路段、部位违法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2、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三)、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四)、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五)、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六)、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