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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违章罚款多少

2023-11-28 来源:钮旅网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对我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实施分档处罚,现将具体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一)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三)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以实际交通标识为准,具体道路请登录市公安交警局查询)、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二、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违法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二)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三)广深高速公路鹤洲收费站南广场、机场南路(含辅道)、空港八道、领航高架桥(离港平台部分允许上下人员,即停即走)、空港二道、空港六道、领航一路、领航二路、领航三路、领航四路,航站四路,机场六道全段。

三、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四、除上述

一、

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五、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六、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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