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停发工资是否合法取决于拖欠货款是否属于个人责任。在该案中,被告代表原告行使职务,拖欠货款并非个人款项。要求被告个人赔偿并扣除工资不公平。此外,被告已尽力追回货款,原告停发工资侵犯了劳动法,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法律分析
员工未追回欠款,能否停发其工资?
王某是某基因公司市场营销部业务员。在其经手办理的几笔业务中,有一部分货款一直未能收回。2021年3月,某公司通知王某:从即日起,停发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直至货款收回之日。为了能够早日收回货款,彭某想方设法,但直到2021年10月,仍然有部分货款未能收回。由于工资被停发,造成生活困难,王某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奖金等并从即日起正常发放工资,遭到该公司拒绝,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基因公司应当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本案中,被告经手的业务中有部分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原告能否以被告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并从被告的工资中扣除呢?被告经手办理业务,并不是被告的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原告实施的职务行为。客户拖欠的货款也不是被告个人的款项,而是拖欠原告的款项,要求被告个人对拖欠的货款承担责任,有失公平。而且,拖欠货款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属于一种正常现象,不能归咎于被告个人。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拖欠货款,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依据不足。并且,被告已经为收回货款尽了最大努力,原告停发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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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王某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得了补发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被告某基因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涉及《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停发王某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被告某公司要求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拖欠货款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王某有权要求被告某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注意,本文所述仅为一般性意见,具体情况需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