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未签收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用邮寄的方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应将有关诉讼文书交付邮局用挂号信寄出,挂号信的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当事人采用邮寄送达,应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前提条件,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执没有退回的,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满之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的方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
7、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