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效力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综上所述,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