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但是,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与其生产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军品生产任务索价过高,达不到要求的拒绝接受订货;有的对己经签订合同的军品生产任务,百般拖延交货日期,有的已经严重贻误部队的使用,对国防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的行为,显然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认定还需要由法院根据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的具体量刑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达到了立案标准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