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六年。包产到户最早出现在一九五六年。包产到户最初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个农户最先开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条件下,把耕地农作物和某些畜牧业、养殖业和副业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负责,实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一种做法。
一、农村土地包产到户是谁提出的
国务院原副总理邓子恢是“包产到户”观点的最早提出者。在上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他实事求是地提出要“从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坚定不移地实行党中央确定的自愿互利、稳步前进的发展方针,主张建立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二.包产到户有什么积极作用
没有包产到户,农民就不能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就没有后来的发展!”从农村看,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最终上升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这一重大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中国农业发展越过长期短缺阶段,解决了亿万人民的温饱问题。今天,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家庭承包制仍是必守的政策“底线”。
从城市看,最先在农村推行的承包制,后来被普遍移植到企业改革中,直接推动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全国改革态势。在城镇化、工业化加速的今天,无论是保障农产品(7.40,0.16,2.21%)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还是扩大消费,都需要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稳农富农。
更重要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中国改革确立了一条基本原则,即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把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视为判断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