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虽然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都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股东大会就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做出决议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1.股东大会的类别
股东大会的各种会议,主要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以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为固定时间或可选择的其他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1)股东年会
股东年会是指每年必须至少召开1次的全体股东会议,且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一定时期内召。
股东年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会议审议事项发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年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会议闭会时止,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年会的主要议题是:听取和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股利分配方案以及亏损的弥补方案;决议公司债的发行;讨论公司股本的增减;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会和(或)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或)清算等;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2)股东临时会
公司除每年必须召开1次股东年会以外,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临时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召开股东临时会,也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30日通知各股东,且股东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