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减轻原判刑罚,包括变更原判的刑种和缩短原判的刑期。罪犯的减刑涉及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问题。
罪犯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因所判刑罚种类不同,而适用相应的规定。
一、有期徒刑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二、无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五、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又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