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关,很多单位可能已经排好了春节加班表。劳动者要仔细核实,甄别自己“有效”加班时间,否则诉讼维权,也不会得到满意结果。对此,海淀法院法官提醒劳动者,要避免三种“无谓诉讼”。出差在途时间不算加班典型案例:刘先生入职鑫万佳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经理一职,他于假日期间乘火车到上海公办,总共5天,但实际在上海工作3天,路途往返用去2日。辞职时,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5天的加班费共计1379.31元。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刘先生只拿到了3天的加班费。法官释法: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否则即认定为加班,但加班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为支撑。本案中,刘先生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其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不符合加班条件。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不能把这段时间计入“加班时间”讨要工资。“延时工作”属正常上班典型案例:王先生在联想公司工作,《员工手册》中规定:加班须经部门经理或部门第一负责人签字批准,只有经书面审批后的加班,方能依据实际加班时数按国家规定优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王先生说,他加班时经常没人签字,只能用自行记录的工作日志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和工作内容,但王先生最终以败诉告终。法官释法:通常来讲,用人单位都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加班需提前审批,否则“赖班族”长期“被加班”,还白白耗费了单位的办公资源。因此,员工没有书面证据的“延时工作”,一般被认定为出于自愿的继续工作。法官提醒,为了保证自己权利,劳动者被要求加班时,一定要主张“立字为据”。值班、加班不能混为一谈典型案例:谭先生原为光大物业公司员工,担任电工职务。他说,公司实行倒班制,其工作时间为上两个星期白班,上一个星期夜班,平均每周休息一天。谭先生辞职时,要求公司补齐加班费。参考谭先生工作内容,法院查明,谭先生上夜班时,住在光大物业公司的宿舍,离工作地点较近,因此认定谭先生夜班工作时间为值班,不是加班。法官释法:加班和值班的最大区别在于,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加班为持续性正常工作。这种纠纷大量存在于物业公司和员工之间。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工作基本相同,也可以视为加班,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强度酌情确定。以上是出差在途时间是否算加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