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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毒品纯度对数量的影响

2023-09-26 来源:钮旅网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按照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

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一、特别介入侦破的毒品案量刑是什么

特别介入侦破的毒品案量刑如下:利用特殊情况解决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于特殊情况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区别处理。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殊诱惑和促进下形成犯罪,然后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罪诱惑。因犯罪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如何,不得立即判处死刑。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安排上线,并提供下线的双重诱惑,即在双重诱惑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给予更大的宽大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行为人只故意实施少量毒品犯罪,在特殊诱惑下实施大量甚至符合死刑实际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诱惑。因数量诱惑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数量标准,也不立即判处死刑。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如何定罪量刑

一、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二、从重处罚: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三、新型毒品的认知与相关法律规定

新型毒品指的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规定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等法条,规定了毒品的定义,以及毒品的数量是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而不是以纯度折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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