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处理员工泄密的方法以及如何证明员工泄密的相关规定。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并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要证明员工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员工岗位、签收证明、特定行为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损失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举证。
法律分析
一、处理员工泄密的方法:建议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如何证明员工泄密
员工泄密从下面几个方面证明:
第一、劳动关系问题。
第二、商业秘密存在。
第三、员工掌握商业秘密。要证明员工是否掌握一种商业秘密,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举证:
1.员工的岗位。员工的岗位决定其是否能接触到商业秘密。
2.员工签收证明等。
3.一种特定行为,如员工作为企业代理人与对方签订商务合同,那么这名员工一定会掌握该合同的全部资料、商务信息、价款、货品等情况。
第四、员工有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五、损失的确定。损失是要求侵害商业秘密的人、企业进行赔偿的重要基础,是确定赔偿额度的依据。
拓展延伸
如何防止员工泄露自己的商业秘密
1.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加强企业重要文件资料的保密度提高文件资料的价值转换
2.员工入职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设置奖惩制度等等。
3.开启软件的外发审核,外发的一切文件资料等需要管理员审核否则非法外发即为乱码。
4.安装域之盾软件并开启透明加密。对重要文件进行加密。
结语
在处理员工泄密问题时,建议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证明员工是否掌握一种商业秘密,一般从员工岗位、签收证明、特定行为、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损失的确定等方面去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