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3、经招拍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