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