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诉讼的焦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医方从复杂的专业领域阐述专门的知识以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也可以借助于专家证人或公正的鉴定来加以证明。其举证方式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
1、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医方应举证医务人员在医疗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医疗常规的操作规程,在实体内容上与本医院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承受能力相称;
2、损害结果的非因性,对于患者的损害事实医方不负举证责任,对其因果性,医方医疗行为正当或虽然医方医疗行为不正当但损害结果发生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方可提供医学证明损害后果是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所规定的可以免责的6种情形之一;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但患者未产生人身损害后果:如某案例中护士未作皮试给患者注射青霉素,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患者也产生人身损害后果,但医疗机构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某案例中护士错误给患者注射维生素药物,后患者由于病情自然发展转归死亡,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专家论证、现行医学院校教材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操作常规、制度等一切足以认定医疗机构诊疗措施正确无误的材料都是医疗机构证明自己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理所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
二、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具有过失的证据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的主要途径表现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已达到其合理的技能水平并尽到最完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的其他同行在相同的情形下应当采取的技能与注意,即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损害结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不应被认定为有过失,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不能也不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如医疗意外、并发症、无过错输血等,也不构成过失。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提出地方规则与全国标准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差别较大,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设施、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准、医疗经验也存在差异。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采取了当时情况下同地区或类似地区的最好医疗措施,从而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