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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找什么法院

2023-10-03 来源:钮旅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特征履行说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各须向对方履行义务,其中一方的义务通常是交付物品、提供劳务等,而另一方的义务则通常是支付金钱。通常认为,在这两种履行中,交付物品、提供劳务等的非金钱履行为特征履行,因为它们体现了该合同的特征。

一、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因此,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促使购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购房合同违约金主要有两种作用:

(一)购房合同违约金担保合同当事人履行购房合同。由于购房合同违约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开发商和购房者为了避免承担违约金,都尽量按照房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购房合同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购房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补偿无过错一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购房合同违约金的补偿性特征,就决定了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得到超过实际损失的利益。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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