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征收机关与国土部门的工作配合上有哪些规定和要求?《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供耕地占用信息等方面,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耕地占用税征管方面的主要法规、文件有哪些?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涉税案件有哪些要求?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国家。耕地占用税新旧条例在执行上如何衔接?《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自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新办法计算缴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同时废止。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以后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征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